成都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成都绿色智能家居产业促进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专委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成都绿色智能家居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会不再下设分支机构,在促进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坚持“建设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宗旨,组织协调促进会内从事我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的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围绕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各项工作,推动专业技术创新发展。
第四条 严格按照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报经成都绿色智能家居产业促进会审批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印章。
第五条 分会办公地点设在成都绿色智能家居产业促进会,通信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环球中心E21304.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本专委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党和国家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方针、政策,配合、协助主管部门进行有关人居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推行及落实。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对人居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质量及运行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宣传贯彻《成都绿色智能家居产业促进会》,根据本专委会实际情况,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接受政府委托或协会安排,具体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四)协调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和服务的基本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配合促进会开展人居环境污染防治相关资质管理,负责相关资质证书初审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开展本专业发展现状、市场调研工作;牵头利用本专委会会员单位的技术力量,开展人居环境污染防治行业调查研究、技术交流、新产品推广和职业技能训练等;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信息,为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组织专家对本专业内的技术发展、投(融)资、工程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为项目决策提供技术性服务。
(七)在本专业内组织全省范围内技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人居外室内环境污染防治的技术、产业合作。
(八)积极维护本专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促进会或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九)协助促进会做好专委会会员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动本行业信息技术交流,帮助本行业会员单位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增强会员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十)积极开展人居环境污染防治相关的公益活动。
(十一)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协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七条 本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专委会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管理团队两大常设机构,
一、专委会会员大会职权如下:
(一)审议通过专委会的规范性文件、重要决议;
(二)审议专委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专委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会成员。;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总数维持在会员总数的一半以内,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监督和配合专委会管理团队的日常工作;
(二)推荐和选举专委会除领导岗位外的工作人员;
三、专委会设专委会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以上人员组成专委会管理团队,职权如下:
(一)接成都市绿色智能家居产业促进会的领导,贯彻成都市绿色智能家居产业促进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全面负责专委会各项日常事务;
(三)制定和实施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吸引和发展专委会会员;
第四章 选举与退出机制
一、专委会会员
第二十四条 本专委会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并存的会员制度。申请加入本专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执行本专委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专委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
(三)在本市从事人居环境相关产业的科研、设计、生产、建设、营运、流通和服务的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四)有关部门主管环境保护产业工作的领导同志和环境保护专家、学者。
(五)长期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热心支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知名人士。
第二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经本专委会管理团队讨论通过,并报告常务理事会备案。
(三)经本专委会领导进行实地考核,符合入会条件方可入会。
(四)本专委会常设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件。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在本专委会内,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专委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专委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专委会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执行本专委会的决议。
(二)遵守本专委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维护本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积极完成促进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会员及新入会员,按会费收取标准一次性缴纳至本届到期年(以整年度计算);
(五)关心本专委会工作,即时向本专委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关于会员退出机制:
(一)会员自发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及相关证件,所交会费不予退回。
(二)会员如果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本会全员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对专委会产生负面的,屡次提出来不改正的会员单位,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二、专委会理事会
专委会理事单位产生条件:
(一)专委会理事由三家以上会员单位提名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专委会领导团队成员必须是理事单位;
(三)专委会理事任期为两年,到期由会员大会重新选举产生;在任期内因为其他原因造成的空缺职位可由管理层提名,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
专委会理事权利:
(一)同样享有专委会会员的所有权利;
(二)选举专委会普通工作人员
(三)监督专委会管理团队的日常工作;
专委会理事义务:
(一)专委会会员单位所承担的义务;
(二)积极参加理事会议等相关活动,积极参与专委会各项建设工作;
(三)积极行使理事单位表决权;
关于理事单位退出机制:
(一)自发退会应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相关证件,所交会费不予退回。
(二)如果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活动及会议、两次以上不行使理事单位表决权的视为自动退出理事会。
(三)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对专委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并且拒不改正的理事单位,经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管理团队
(一)专委会会长、执行会长由成都市绿色智能家居产业促进会提名,报促进会会长会审议,专委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专委会常务副会长由专委会会长、执行会长提名,报促进会会长会审议,专委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专委会秘书长由专委会会长、执行会长提名,报促进会会长会审议,专委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设副会长若干名,秘书若干名,由专委会管理团队提名,理事单位选举产生;
(三)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管理团队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专家团队
第十四条 为支持和促进成都市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分会建立“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是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的技术咨询服务组织。
第十五条 专家组成员由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领域声望高、技术专长和业绩突出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成员由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提名,促进会理事会审核并批准聘任。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由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聘任,在成都市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统一组织下开展人居环境净化咨询服务活动。
第六章 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会议分会员大会和理事会议和日常管理三种。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参加人员包括所有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邀请协会领导及其他特邀人员参加,成都市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工作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整理及会议纪要的印发。会议由专委会会长或执行会长主持。
(二)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参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促进会理事会批准。
(三) 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坚持参加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的会员大会等活动,特殊情况可派代表参加。会员本人连续两次不参加会员大会,也未派代表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
(一)理事会应当至少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议;
(二)如有特殊情况,可由专委会管理团队或者三名以上理事提名召开紧急理事会;
(三)理事会决议须由到场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报促进会批准;
第七章 专委会与促进会的关系
第二十条 专委会是成都绿色智能家居产业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的分支机构,在促进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成接受促进会的领导和监督;
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的换届工作由促进会办事机构成立换届筹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上一届分支机构协助换届工作小组进行换届筹备工作,提出换届方案报协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活动地域、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报促进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开展的重要活动,应提前向促进会报告,经备案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促进会报告。重要活动包括:
(一)举办全省性的专业会议;
(二)开展全省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开展行业内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检查;
(四)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览及会议;
(五)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
(六)举办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七)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及参与的省内外交流活动;
(八)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十三条 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月31曰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主要工作安排计划报送促进会。
第八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专委会独设立财务部门。会费的收支由本专委会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
本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促进会对本专委会会长会决议,本专委会自行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是:
(一)个人会员(以独立法人单位为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低于800元。
(二)团体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低于12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低于3000元。
(四)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会费:会长4000元执行会长,副会长3800元 秘书长3500元。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专委会相关会员单位承担相应相关业务经费;
(二)促进会在收取的会费中划拨一定的工作经费;
(三)专委会开展各种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单位的资助和会员单位的赞助;
(五)会员会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经费开支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所需费用;
(二) 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在其业务范围内的技术交流和会议经费、书(期)刊和宣传资料出版、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为完成协会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任务所发生的开支。
(三)专委会办公及业务活动费用;
(四)其他正当开支。
第三十五条财务管理:
(一)专委会独立开设银行帐户:
(二)专委会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其财务收支专委会理事大会统一监管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三)以专委会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纳入专委会帐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帐户。
(四)财务情况由财务管理人员定期(每两个月)向专委会以及全体会员公示。
第三十六条财务报销流程:
(一) 凡支出项目必须有发票,如无正式发票需出示收据,加盖公章。
(二) 报销发票或收据,须明确备注用途。
(三) 报销发票或收据需由会长或执行会长任一人签字,方可报销。
第九章 终止
第三十六条 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终止程序
(一)专委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专委会提出终止建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成都绿色智能家居产业促进会批准。
(二)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终止的,经促进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销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的决议。
(三)由促进会秘书处收缴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批文和印章并发布注销公告,自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注销公告发布之曰起,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即行终止。
(四)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注销后,由促进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善后工作,其剩余资产归促进会所有。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促进会会长会讨论,报促进会理事会审议,专委会会员大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与促进会《章程》不一致,按本专委会《章程》规定执行;本专委会章程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成都市人居环境净化专业委员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施行。专委会章程由本专委会理事会负责解释。